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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ST中利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件。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被告方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4名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与原告针对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分别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律师费合计1.21亿元;原告有权处置合同相关抵押物在最高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本金最高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