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役地是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
2、供役地是所利用的他人不动产。
【资料图】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5、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
6、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
7、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
8、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9、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10、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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